天津注册公司企业名称常识:
一: 常见的公司名称一般有3种形式,不同形式之间并无本质区别,注册时任选其一即可。
1、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2、字号+(地区)+行业+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地区)+组织形式
二:企业申请的新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或有“中国”、“国际”、“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
三: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四: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五: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六: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企业名称与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自主判断,决定,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七: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并与主营业务一致。企业申请变更主营范围的,应同时变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