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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册公司的几种形式

来源:www.tjyizhao.net 时间:2019/5/30 15:02:02 浏览:

天津注册公司的几种形式: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天津注册新公司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天津注册公司流程及基本要求如下:

    天津注册公司的几种形式: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公司制企业】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低至注册资本的限制,理论上1元也能注册公司了: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决议;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注册资本金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人独资。
    (1)一位自然人出资设立,
    (2)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需有公司监事);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低至注册资本500万元。基本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至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至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以期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属于【非公司制企业】的形式◆ ◣【非公司企业法人】:
    (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主要类型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税务咨询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低至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低至限额基本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只能以“厂”“店”“经营部”“服务社”等命名。

    【投资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低至限额基本要求:可以是个人、合伙、家庭成立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只能以“厂”“店”“经营部”“服务社”等命名。

    【投资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低至限额基本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低至限额基本要求;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8)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只能以“厂”“店”“经营部”“贸易商行”“服务社”“工作室”等命名。(相关文章:天津工商代办会计基础知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