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16个难点已经为你准备好
1、企业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2016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6年度扣除。
2、亏损弥补?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2点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重点关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通过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同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
6、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就只有11项,一定不要人为扩大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7、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此类费用放在管理费用其他比较合适,不能放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8、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这个规定对大家的会计处理也给出了比较好的思路,会计处理上也可以直接这样处理!
9、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11、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2点规定处理!
1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比如你们公司所得税是15%,而借款关联方所得税是25%,你的这个就不符合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这一规定。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3、企业债务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2)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14、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公司2017年税务检查发现你们2016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标了,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公司2015年度是亏损的,这部分纳税调增仍然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15、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在2017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发票的,就可以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的!
1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企业在对外投资五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目前的两种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企业的净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基数为企业的净利润。目前的基本税率是25%;
核定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 是按税法上核定的各行业的利润率*25%来确定税率。 比如:服务业2。5%,建筑业2%,商业1%,工业1。25%。其计税基数为企业的全部收入。(相关内容:申请天津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