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畜牧兽医专业文凭(毕业证、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学历证明(防疫员、检疫员等技能证)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外聘人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夫妻关系提供对方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4.设施清单及照片;
5.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
6.申请人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7.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1张
10.企业公章及法人名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申请人向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材料补充意见;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畜牧兽医局将退回申请。
申报条件: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销售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温馨提示:法定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减少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